(四)国有企业实施破产,原划拨土地应纳入市、县政府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由当地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负责收购。破产企业土地收购储备方案由所在地的市、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拟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属企业实施破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将土地收购储备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相关政策
(一)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土地的平均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部分可计为转让方的合法收益,转让后的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受让方应当申办有偿用地手续。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用地的,应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转增国有资本金、国有股本金,具体数额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确定。
(二)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转让后国有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和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但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的,应报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补交土地出让金,但其缴纳的出让金可作为国家出资,向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增国有资本金的相关手续。
被授权的国有企业必须将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向省国资委提供年度报告;对企业土地股权及产权的年度变化情况应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作价出资额(股本)按土地评估价扣除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以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注入改制后的集团公司或企业。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抵押,改变使用用途的应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须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上地出让金按土地评估价扣除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
省属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方式处置的土地收益,优先用于解决省属破产企业职工和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安置费用。若有余额的,对余额部分,以各50%的比例分别上解入省及省属企业所在地政府设立的“国有企业改制与破产准备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五)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租金以土地评估价扣除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后的金额乘以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确定,并按企业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缴纳土地租金。
(六)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其生产性用地应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闽政[2001]34号)规定,纳入当地市、县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所得的破产企业土地价款项扣除收购成本后,按企业隶属关系,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符合规定纳入当地政府土地储备的省属非破产企业土地,由当地政府提出土地收购方案,收购价以原用途土地基准地价与新用途土地基准地价的中间价确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属企业土地被收购并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成交后,当地财政部门应将该土地出让成交总价扣除收购价后增值部分的50%上缴省级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