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或作价转为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作为国家投入方式处置。
(五)对于一般性竞争行业,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企业租赁经营,国有企业破产、出售以及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应以出让、出租方式处置。
(六)对实行债转股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以继续保留划拨使用,也可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七)国有企业实施破产,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当地市、县土地储备机构统一收购后,按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处置。
三、处置办法
(一)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出租的,不再进行处置审批,可直接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或有偿使用手续。改制企业委托地价评估的,应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使用手续时,将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备案。
(二)国有企业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式处置的,由企业提出土地处置方案,剥离非生产性用地后,按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权限,报设区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应的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三)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授权经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授权经营及省属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应按省国资委《福建省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产权变动管理规定》(闽国委[2002]3号)执行;未授权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进行处置的,应报省财政厅核准;
2.根据省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的企业改制批准文件(或改制证明文件),以及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的批准文件,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核准;
3.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经核准后,国有企业可自主委托具有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依据土地状况和估价结果,拟订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
4.国有企业将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初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5.国有企业持土地产权证明、改制批准文件、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和初审意见,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
6.国有企业持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到同级财政部门(国资办)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后,到当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