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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国有
 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2]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五日

         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盘活和显化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增强我省经济发展后劲,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置原则
  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分类处置原则。根据我省国有企业不同的行业、类型和改制的要求,采用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和管理政策,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二是分级管理原则。依照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管理的要求,明晰产权关系,显化土地资产,明确土地权益,鼓励国有企业运用各种方式实现土地资产价值。三是合理分配收益原则。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帮助国有企业增资减债和职工安置。四是规范管理原则。按照《公司法》要求,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简化处置程序,降低国有企业改革的直接成本,加快国有企业的改制步伐。
  二、处置方式
  (一)国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合并或兼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后其土地用途符合法定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二)经省国资委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下同),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经重新评估作价后,采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
  (三)对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重要骨干企业所使用划拨土地,主要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以出让价格评估后,作为国家资本金,进入企业实收资本,也可采取出租或保留划拨方式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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