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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意见[失效]

  (二十)连锁经营政策。
  1.对连锁企业、物流配送中心已登记的运送鲜活商品小型货车,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适当放宽白天进市区限制,提供市区通行、停靠的便利。
  2.文化部门、新闻出版部门要简化有关手续,支持连锁企业经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直营连锁企业各门店可由总部统一办理专营商品经营许可证。总部已取得经营许可的,其门店不需要再办理有关手续,各门店持总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复印件到当地有关部门备案。
  3.直营连锁企业按烟草专卖法规定的条件由总部统一办理各门店的卷烟零售许可证,并向连锁店所在地的烟草公司定货,当地烟草公司负责送货。
  4.对连锁企业实行由配送中心统一采购配送的商品质量,有关部门不对其所属门店重复抽检。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时,要坚持抽查不收费的原则。
  (二十一)企业登记管理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物流的企业,可以登记为物流企业,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连锁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可按行业大类核定。对于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所属各门店专营商品的经营许可证的,可凭总部统一办理的许可批文办理所属门店注册登记。对直营连锁企业各门店,可接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注册登记。
  (二十二)收费政策。对推进流通现代化中涉及土地、工商、食品卫生、商品检验、交通、产权交易等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本着支持流通现代化的精神,适当给予一定的优惠。
  五、加强领导,切实为推进流通现代化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强和改善对流通业的管理。要减少行政性审批,把管理重点转移到行业规划、行业法规、行业标准、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来。积极研究制定、完善规范市场主体和公平竞争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监督管理,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开展行政效能建设,不断提高为企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二十四)推进流通现代化工作省里由省经贸委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各地由地方政府负责。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将本意见各项目标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各地各部门。省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帮助解决推进流通现代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设区市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市的工作方案,扎实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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