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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意见[失效]

  2.在国有商贸企业改组过程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管理层购买产(股)权资金不足的,经企业债权人同意,可用承担企业债务方式,置换企业股权。
  3.在企业改组中,被分流职工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可本着职工自愿的原则转为个人在企业中持有的股份,并享受购买国有产(股)权相应的折扣优惠。
  4.对推进流通现代化建设和重要农产品市场检测检疫、信息系统建设等重点项目,“十五”期间省计划、财政部门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各地财政也酌情给予支持。省财政扶持山区和边界县的市场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政策延长到2005年,并扩大到全省重点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十七)用地政策。调整城市市区用地结构,提高流通业用地比重。中心城市要逐步迁出或关闭市区污染大的工业企业,并将工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流通业。在列入省规划的大型物流基地内设立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新增用地,按仓储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山当地政府按标准适当下浮。企业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和设备建没物流配送中心,可按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价作为法人资产出资。企业以原划拨土地自行改造为物流配送中心,凡未涉及产权变更、转让的,可保留划拨用地性质不变。商业、餐饮服务业、仓储运输企业改变土地用途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要申请政府进行收购储备,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可部分或全部返还企业,用于企业在郊区另行征地或安置职工。建设、土地管理部门要为物流配送建设项目用地提供良好的服务,把物流配送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十八)用电政策。具有一定用电规模的商贸企业、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物流基地、大型配送中心的用电价格,具体用电类别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电力公司确定。
  (十九)税收政策。
  1.对于我省连锁企业的税收,省人民政府已有明确规定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适用范围为全社会商贸企业。在省内跨区域的连锁经营企业,经批准实行由总部汇总交纳增值税、所得税的,由省财政、税务部门制定相关的财政利益转移办法,扶持跨地区连锁企业发展。
  2.从2002年开始,商贸流通企业进行信息管理、物流配送、生鲜经营等技术改造项目,经省经贸委备案确认、省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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