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应采用科学管理方法,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的施工方法,努力提高建设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协调、解决省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对在省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领导小组下设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作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挂靠省计委。省重点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指导省重点项目的建设,协调省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跟踪省重点项目的建设实施情况,参与省重点项目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对预备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进行协调;
(三)组织省重点项目的宣传工作;
(四)指导省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五)向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报告省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六)承办省政府和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项目所属的省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年度省重点项目名单的意见或推荐省重点项目。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建其直接管理的省重点项目法人,对项目法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项目资金拼盘中地方自筹资金或部门资金的筹措到位。
(四)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职责的问题。
(五)对主管的省重点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进度、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项目所属的省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省重点项目工作,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协调。省重点项目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行业主管部门与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政绩的内容之一。
第八条 参加省重点项目建设的主要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主要领导对所承担的项目负全面责任,该领导名单应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和省重点办备案。
第九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负全面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