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2]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省重点建设项目优质高效地建成投入使用,促进省级社会事业重点项目顺利建设,实现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使用或主要使用国有资金(含国有融资资金)建设、事关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骨干项目,从以下六个方面的项目中选定: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重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三)重大工业或技改基建项目;
(四)重大社会事业项目;
(五)其他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六)本省辖区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直接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二条 省重点项目开工报告已获批准或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列为在建省重点项目;按建设程序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尚未批准开工的,列为预备省重点项目。工业技改类省重点项目的开工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跨年度在建省重点项目,原则上转为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列为预备省重点项目后两年内未能获准开工的,暂不列为省重点项目。
第三条 省重点项目名单每年确定一次。每年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对全省的建设项目进行综合比选后,商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预备省重点项目与在建省重点项目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向省计委提出本地区和本部门的下年度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或推荐省重点项目。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适时制定保障省重点项目实施的有关政策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