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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五年计划的通知

  2.加强生产基地管理。一是加快组织实施无公害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要求的4个省地方标准,抓紧开展对23个设市城市基地土壤、水、空气和养殖水域污染情况的普查和监测,尽快提出污染治理和基地转移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到2005年基本完成对不符合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标准基地的转移任务,基本完成贝类养殖一、二、三类海域区的划定工作,实现禁止在三类区养殖、适当限制在二类区养殖,对于在二类区养殖的贝类提出先净化后食用的要求。二是抓紧制订实施无公害(绿色、有机)畜牧业产品、种植业产品、水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管理办法,推广生物农药、有机农药和生态农药,加强动植物防疫灭病工作,加快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三是做好组织验收和认证工作,严格按照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管理办法和有关标准,加强日常监管和检测,组织评审和认证,并通过验收和认证工作的开展,在保证基地硬件达标的同时,促进其内部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
  3.加大示范效应。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省、市、县要实行重点扶持,建成一批规模生产、管理先进、产品品质优良、经营效益好、起到示范效应的无公害(绿色、有机)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同时建成一批实现产地环境、生产投入品、产品质量、包装标签、贮运保鲜等方面的标准基本配套,具有国际水准的绿色食品的生产示范园,以此带动农区主要食用农产品专业化、规模化、商品化原料生产基地的建设,示范推广无公害栽培技术,培育更多的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品牌,通过品牌的示范效应,扩大品牌覆盖面,促使全省规模生产基地主要食用农产品基本符合无公害标准。
  (五)加大宣传教育,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
  1.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大对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的宣传和报道工作力度,协调宣传部门、新闻媒体搞好新闻宣传工作,定期通报治理工作的成果和工作重点。各级宣传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府部门开展治理工作,协调和指导各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活动。各级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宣传、导向和监督作用,通过开展多形式、多角度、全方位、有声有色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宣传效果,通过宣传发动,真正把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主动参与治理工作,主动抵制污染食品,揭发、检举违法行为,形成全省上下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治理“餐桌污染”工作的良好氛围。
  2.注重典型示范宣传。各级新闻媒体要开展正面宣传和报道工作,重点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介绍有关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宣传省委、省政府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的成效和特点,宣传各地开展治理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个人和典型经验,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守信企业、无公害绿色产品基地、“食品放心店(市场)”和优质产品。对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违规企业,特别是对假冒伪劣商品和制假者予以曝光,震摄违法分子,教育经营者和群众,使污染食品在市场上无法立足。
  3.建立举报奖励和咨询、信息发布制度。一是建立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的举报网,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举报箱和网址,向社会和群众公布,建立消费者投诉监督制度,发动群众和经营者积极参与监督,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二是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上网工程,利用政府网站、行业协会网站和大型商贸、农业网站等,及时收集、分析、发布食品卫生质量信息,为社会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商品质量、商业信用的咨询查证服务,对食品污染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4.加强培训和消费知识的宣传。一是各级应通过举办行政执法人员、食品生产、流通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二是通过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工具开辟安全食品消费的宣传专栏,向社会各界和群众广泛宣传有关食品的消费知识和法律常识;三是开展食品政策汇编和编写食品安全科普读物,宣传介绍食品生产、加工、消费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增强生产者、经营者守法意识和消费者安全消费意识;四是在各类学校增设食品安全教育课程,对青少年进行食品安全教育,从小培养健康安全卫生的食品消费观念,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
  附表:主要食品治理目标

附表       主要食品治理目标


           畜牧业产品治理目标

┌─────────┬────────────────────┬────┬─────┐
│       项目│         猪、牛、羊       │ 牛奶  │  禽类 │
│   内容     ├────┬─────┬────┬────┼────┼─────┤
│         │生猪定点│ 生猪  │牛、羊 │各项卫生│抗生素 │抗生素、 │
│年份       │屠宰率 │“瘦肉精”│定 点 │指标合格│检测  │磺胺类药物│
│         │    │ 检出率 │屠宰率 │率   │超标率 │检测超标率│
├─────────┼────┼─────┼────┼────┼────┼─────┤
│2001年(23城市)  │90%  │10%以内 │    │    │    │     │
├─────────┼────┼─────┼────┼────┼────┼─────┤
│2002年(23城市)  │92%以上│8%以内  │    │    │5%以内 │     │
├─────────┼────┼─────┼────┼────┼────┼─────┤
│2003年(23城市)  │95%以上│5%以内  │85%以上│90%以上│ 1%以内│5%以内  │
├─────────┼────┼─────┼────┼────┼────┼─────┤
│2004—2005年(全省)│85%以上│1%以内  │85%以上│90%以上│ 1%以内│1%以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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