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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五年计划的通知

  2.推进良种繁育工程建设。一是按照安全、优质、高产的要求,加快全省“种子工程”的建设,广泛应用先进技术选育抗病虫的优质、高产的动植物新品种,加快引种繁育的试验示范进程,促进新品种的推广应用。二是充分发挥我省发展闽台农业合作的良好条件,扩大闽台两地农业合作交流,大力引进台湾及国外农、牧、渔业优良品种。力争到2005年末使我省农、畜、水产养殖业的良种率占总产量的85%。
  3.加强种养业化肥、农药和饲料管理。一是建立科学的施肥用药操作规程。在种植业上,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限量使用化肥,推广使用有机肥,提高科学施肥用药的水平。在养殖业上,严格按规定标准使用添加剂,严禁使用违禁药物,防止受污染原料进入食品生产环节。二是优化种养业生产资料产品结构。逐步淘汰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害的农药和兽药品种,开发高效低毒、低残留的生物农药和兽药,调整化肥产品结构,重点开发各种高效、无污染的新型化肥、微量元素肥和专用化肥。三是加强对农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管理、日常监管与检测,严厉查处无证照生产经营违禁农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四是逐步限制用鲜杂鱼饵料喂饲水产品,积极推广低污染生态环保型配合饲料,减少养殖业的自身污染。
  4.加快农产品结构的调整步伐。一是加快粮油和经济作物品种生产结构的调整,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二是继续稳定生猪生产,加快发展草食动物和珍稀品种的生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提高质量。三是调整水产养殖结构,加快发展大黄鱼、鲍鱼、扇贝、泥蚶、吊蛎、三角鲂等特色品种的养殖,重点开发10米等深线以外的海区和湾外区域以及内陆大中型水库养殖,适当压缩现有重点养殖区养殖规模,积极推行生态型养殖,实行鱼、虾、贝、藻多品种合理搭配,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水域生物链的完整和生态平衡。
  5.完善加工食品的标准化生产流程。一是抓好原材料采购环节的管理,建立检测制度,防止不合格的原材料进入生产加工流程,同时加快推进大中型食品加工企业无公害食品原料基地的建设。二是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建立添加剂使用前的报备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无公害食品和绿色食品生产添加剂的使用原则,禁止使用国家禁用的添加剂。三是大力推行国际通用的GMP(食品良好生产规范)、HACCP(食品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014000食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强化企业自律管理,严格按照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逐步实现食品加工的卫生质量与国际接轨。
  6.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生产的监督管理。一是加强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在全省开展饮用水水源点的环境质量普查工作,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全面清除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污染源,对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污染源实施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核发排污许可证,发现问题依法限期治理。二是加强制水供水的管理。要求城市自来水企业严格执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国家、行业标准,不断提高生产工艺水平和监控水平,提高供水质量。农村要加快新建一批乡镇、行政村的供水设施,在提高供水率的同时确保水质合格。三是加强矿泉水、纯净水等直饮水水质卫生的监督和检测,生产企业的灌装车间应配备空气净化等设备,实行产品标签、标识的规范化管理。
  (二)食品安全流通体系
  培育和发展具有保障食品卫生与质量安全的食品销售及储运网络,加强对食品经营主体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食品上市销售准入制度,规范食品市场流通秩序。
  1.开辟食品运输的“绿色通道”。一是建立食品运输源头监测制度,严禁运输受污染的食品。二是合理利用各种符合食品卫生与质量标准要求的运输工具,做好公路、铁路等多种运输工具的合理联运,实行多式联运和直达运输。三是改进食品运输方式,采取保鲜措施运输鲜活食品,如采取封闭运输、冷链运输、白条肉吊挂封闭运输等,防止鲜活食品在途污染和变质。
  2.建立食品上市销售准入制度。一是严格食品经营场所的开业条件和经营者的入市资格,实行食品市场、网点开办者和经营者资格审查制度,使之有合法的经营资格,符合城建、环保等相关规定,依法取得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拥有经营鲜活商品所必须的保鲜设施和消毒、防腐、防虫害、防尘及排污设施,配备必要的卫生指标检测设备和专(兼)职检验人员,并建立相应的科学管理制度。入市经营者和经营场所内部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二是建立健全食品进入市场的各项内部管理机制,建立食品卫生质量的检测、检验、索证索票、商品台账登记制度和食品卫生质量销售档案,对有毒有害食品禁止销售、封存报告、依法销毁、场内公示,对受害消费者实行先行赔付等一系列有关制度。三是加强对上市食品的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不断改进技术手段,完善管理措施,突出重点商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加大查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工作力度,杜绝不符合卫生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上市经营,对不符合食品卫生质量标准的食品,一律实行市场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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