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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4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4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28日)废止

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有利于合理使用和节约土地,有利于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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