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档案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
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的通知》等3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7月12日 深档字[2002]7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的通知》等3个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的通知
(1994年12月12日 深档字[1994]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档案馆,市直属机关,各集团(总)公司,市属处以上事业单位,驻深有关单位:
为规范各单位文件立卷归档工作,确保归档案卷质量,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现将《深圳市档案案卷质量标准》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深圳市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一、组卷要求
(一)齐全完整
1.应归档文件齐全。
2.一个问题的构件不能缺漏。
(二)分类科学
全宗内档案整理采用统一的分类方案,分类层次清楚,类、项、目概念明确,并列的类别之间界限分明,不互相交叉或重合。
(三)保持文件内在联系
1.时间联系。要求区分年度,不同年度的文件不得混淆。遇到某些特殊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1)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来文与复文,放在复文年度;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度;跨年度的规划、计划、预算,放在文件内容针对的第一个年度;跨年度的总结、报告、决算,放在文件内容针对的最后一个年度;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结束的年度;跨年度的非诉讼案件,放在结案的年度;法规性文件放在公布或批准的年度。
(2)按专门年度(如教学年度、会计年度、粮食年度等)形成的文件,放在专门年度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