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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供销社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意见的通知[失效]

  (七)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搞好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适应发展需要,大力培养引进各类经营管理人才。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一)对各级供销社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流转,流转后的土地出让金和出租收益金,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返还供销社,用于企业增资减债、结构调整以及安置职工。对国有划拨土地尚未在土地部门办理确权等手续的,由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限期予以办理。
  (二)对供销社企业已抵押的超值、增值资产,在征得有关银行同意并经有关部门评估确认后,可采取解除原抵押、重新办理有效抵押等办法,待开发增值后再偿还债务。对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的企业,银行在贷款上予以支持。
  (三)未经清算程序的改制企业继续保留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改制前经有关部门认定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进行弥补。改制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后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改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经有关部门认定,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可用被兼并企业相关资产所得在税前进行弥补。对供销社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产变现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后可免征有关税费。
  (四)供销社困难企业破产,要纳入当地政府企业破产计划。严重资不抵债企业的破产或关停,可享受国有企业的有关政策,有关部门应予支持。供销社破产企业的资产可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职工失业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将供销社系统所属企业和基层社中具有全民身份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纳入全省再就业工程范围。对2001年底以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继续按原规定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2002年1月1日后的下岗职工,在参加省地失业保险后,按国家政策规定直接进入失业保险。
  (六)供销社企业可将出售的自有公房的售房资金扣除20%公共维修基金后的部分,用于职工集资建房工程或安置职工。
  (七)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按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困难企业按减半标准的50%收取。房地产使用权转让、公证、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费等按工本费收取,改制企业的设立登记收费按工商变更登记的收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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