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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供销社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加大企业改革力度,切实搞活企业。要根据供销合作社企业(含基层社)的不同状况,采取适合企业实际的多种改制形式。
  一是发展壮大一批大中型骨干企业。对承担重要商品经营的农资、棉花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新型实业以及创利水平高、有发展前景的骨干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改制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以骨干企业为依托,以资产为纽带,联合系统内外的相关企业组建具有行业龙头地位的企业集团。突破社有企业资本单一结构,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企业员工多入股,系统内企业相互参股,积极吸纳系统外企业投资入股。要进一步深化企业领导、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逐步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推行公开竞聘、择优录用,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的机制。建立健全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薪酬必须与企业效益及其职责、贡献挂钩。监督约束机制健全的企业,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经营管理者可以试行年薪制、持有股权、股票期权等分配方式。
  二是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型企业。要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放开搞活,也可实行以个人产权为基础的个人业主制、合伙制。
  三是转让和出售一批无发展前景的企业。在落实银行债务的前提下,这类企业的社有资本应逐步退出,面向职工和社会公开转让或出售。职工出资购买社有产权时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按出售价格优惠10%—20%。变现资产所得用于安置职工或组建新的企业。
  四是停办特困企业。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难以为继的企业,要依法申请实施破产。破产企业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优先偿还银行贷款。暂不具备破产条件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在妥善分流安置职工、保证银行债务不悬空的前提下,先行关闭、停业或歇业。基层社可按照合作社章程予以解散,从根本上消灭亏损源。对关停企业中的有效业务、有效资产或经营较好的二级公司,可进行剥离重组,以优势业务盘活有效资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剥离重组企业要承担原有企业一定的贷款债务。各级农业银行要积极参与供销企业改制,在帮助企业清产核资的同时,落实银行债权。
  (二)坚持“政社分开”、“社企分开”的原则,理顺社企关系。鉴于省、地(市、州)供销社已改为事业单位,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性质和职能也要相应改变,原省、市供销合作联社改为省、市供销合作社,取消理事会、监事会。省、地(市、州)供销社的主要职能是对下级社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同时,行使本级社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社有资产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但不干预社属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有条件的可以成立社有资产运营机构,加大资产运营和监管力度。县级联社要根据不同情况,履行好管理职能,搞好经营服务或兴办经济实体。有条件的可依托骨干企业,联合其他经济组织,组建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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