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甘肃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26日省政府第1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陆浩
二00二年四月八日
甘肃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量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和维修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和维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对保护测量标志做出重大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奖励。
第四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量标准。点位应选择在有利于长期保管的地方,并在明显的位置上设置标牌,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类型、等级、点名、建设单位、建设日期以及长期保护的字样。
第五条 测绘单位建造永久性测量标志占用的土地,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纳入国家基础测量控制的成果,其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
测绘单位依法征用、占用测量标志用地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
第六条 国家对测量标志实行义务保管制度。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测量标志设置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管,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管书抄送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测量标志保管人员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统一制做的测量标志保管员证,如有变化必须办理接交手续,重新签订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