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旅游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旅游景区精神文明建设杜绝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5日)重新发布深圳市旅游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
旅行社营业部管理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8月20日 深旅办[2002]4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旅游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的通知》(深旅字〔1997〕31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和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旅游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旅游局(注)关于实行旅游统计“百分制”评比工作的通知
(注: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在2001年市机构改革中已被单独设置为深圳市旅游局。)
(2000年12月6日 深旅字[2000]102号)
各区旅游局、各旅游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了有效地促进旅游统计工作的开展,提高统计数字质量,为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全国、全省年报会议精神,我局决定对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百分制”评比制度,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深圳市旅游统计“百分制”评比制度》,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深圳市旅游统计“百分制”评比制度
一、参加评比对象:各区旅游局及有关旅游统计综合单位,各旅行社、旅游公司,各宾馆酒店、度假村、旅游景点,各抽样调查定点单位。
二、评比办法:总分100分,其中年度报表20分;定期月报60分;统计分析20分。另对抽样调查定点单位、“黄金周”预报定点单位和旅游经济定点分析单位,分别设特别奖励分12分。
三、评比制度的执行单位:旅游企业的评比由各区旅游局执行,区旅游管理部门由市旅游局执行。
四、评比内容和时间:主要考核上一年12月份至本年度11月份的各项旅游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