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旅游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旅游景区精神文明建设杜绝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5日)重新发布深圳市旅游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
旅行社营业部管理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8月20日 深旅办[2002]4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旅游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的通知》(深旅字〔1997〕31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和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旅游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旅游局(注)
关于加强旅游统计工作的通知
(注:深圳旅游管理局在2001年市机构改革中已被单独设置为深圳市旅游局。)
(2000年8月31日 深旅字[2000]71号)
各区旅游局:
根据市政府和市统计局的最新要求,我市旅游统计数据必须于每月后7日前上报有关部门。请各区旅游局严格按照我局制定的《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接待情况表,即旅统基2表、旅统基4-1表、旅统基5表、旅统基7表上报我局。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区旅游局要加强旅游统计管理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杜绝迟报、漏报现象。
二、各区旅游局严格按照《旅游统计调查制度》认真开展旅游统计工作,加强统计数据的审核,把好质量关。
三、为了提高旅游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在不影响全市旅游统计汇总的情况下,对极个别确实有报送困难的企业可以采取两种办法处理:一是提前月报的统计时间(3-5天);二是计算该企业的月平均接待量,用此数据代替本月的报表。待收到企业报送的报表后,将该企业的实际数据与输入电脑的数据进行比较,调整该企业下一个月的电脑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