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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旅游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施旅行社违规计分制度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旅游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
 旅行社营业部管理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8月20日 深旅办[2002]4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旅游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的通知》(深旅字〔1997〕31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和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旅游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旅游局(注)关于实施旅行社违规计分制度的通知
  (注: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在2001年市机构改革中已被单独设置为深圳市旅游局。)
        (1997年8月19日 深贸旅[1997]50号)

各旅行社: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旅游行业的依法行政力度,决定对我市旅行社实行违规计分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违规行为计分项目:
  共分十二大类,二十二个项目(见附件)。
  二、计分标准:
  每一项目的标准分为100分。
  三、计分办法:
  各旅行社在年度内违反某项目时,由我局视性质在“深圳市旅行社情况一览表”中予以记录并扣分,每10分为一计分级,违规行为性质一般的扣10-40分,性质严重的扣50-100分。但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已达到规定的可立即予以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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