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辖区内旅游行业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协助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处理旅游投诉事宜;
(四)负责辖区内重大旅游投资项目的咨询服务工作,帮助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市场的宣传、促销;
(五)建立辖区旅游企业统计制度并按时向市局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六)配合消防部门完成辖区旅游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工作;
(七)根据国家旅游局、国家技术监督局《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分标准》的要求,对各区二星以下酒店(含二星级)进行星级初评及复查工作,经市局复查审议后上报省旅游局备案;会同市局检查评定辖区内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酒店。
(八)(此条废止)注1(注1:按深旅字〔1996〕99号《关于对全市宾馆酒店实行业务年检的通知》要求,协助市旅游管理局及市公安局对辖区内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进行业务年检。各旅游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年检登记表呈交各区旅游区,由区局审核盖章后汇总上报市局并配合抽查工作。)
(九)(此条废止)注2(注2:对辖区内旅游餐馆、商品进行定点管理。申请定点的企业到各区局领取申请表格,由区局根据《深圳市旅游定点餐馆和商店管理试行办法》进行检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局终审后核发定点标牌。区局负责定点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年检工作,由市局负责监督工作并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
(十)根据深府197号《深圳市桑拿按摩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对辖区内桑拿按摩企业进行初审、日常管理和年检工作,包括:
1.对辖区内未经市府办公厅、旅游局、经贸局、外经贸局审批,但符合开办要求,需补办手续的桑拿按摩(药浴)企业,由各区局分批提出名单、审核申报材料、审验经营场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局终审,核发开业批文及《开业许可证》;
2.对辖区内领有“三证一照”桑拿按摩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工作;
3.负责建立辖区桑拿按摩企业的汇报制度,按季度汇总后报市局备案;
4.负责建立辖区桑拿按摩企业的安全责任制,由各企业与各区局签定责任合同书,由各区局统一任命责任人;
5.负责建立辖区桑拿按摩企业的考核指标和年审制度,由各区局进行考核年审,汇总报市局备案和换领《开业许可证》;
6.负责建立辖区桑拿按摩企业的培训制度,由各区局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7.负责桑拿按摩行业的正面宣传工作,树立该行业的健康形象;
8.(此条废止)注3(注3:负责辖区桑拿按摩行业的管理费征收工作,制定征收标准和使用办法(具体办法另行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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