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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旅游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施我市旅游业分级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旅游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5日)废止

深圳市旅游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
 旅行社营业部管理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8月20日 深旅办[2002]4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旅游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的通知》(深旅字〔1997〕31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和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旅游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旅游局(注)关于实施
          我市旅游业分级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
  (注: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其旅游管理职能在2001年市机构改革中已列入深圳市旅游局。)
        (1997年8月11日 深旅字[1997]35号)

各区旅游局:
  现将《深圳市旅游业分级管理暂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旅游业分级管理暂行方案

  为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增强行业审批和管理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各区旅游局的作用,促进我市旅游事业的发展,按“统一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深圳市旅游局(以下简称市局)是深圳市旅游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深圳市旅游行业发展规划、审批旅游建设及配套项目、管理行业经营业务以及员工培训、宣传促销、行业统计业务,负责处理旅游投诉及旅游咨询业务。
  二、罗湖、福田、南山、宝安、龙岗各区旅游局是区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业务管理须接受市局的具体指导,其基本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条例,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经批准后监督执行;
  (二)制定本区旅游业发展战略,编制全区旅游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区政府及市局批准后实施,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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