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旅游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5日)废止深圳市旅游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
旅行社营业部管理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8月20日 深旅办[2002]4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旅游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的通知》(深旅字〔1997〕31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和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旅游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旅游局(注)关于加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的通知
(注: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在2001年市机构改革中已被单独设置为深圳市旅游局。)
(1997年7月8日 深旅字[1997]31号)
各旅行社:
为规范我市旅行社营业部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根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旅行社营业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旅行社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旅行社营业部的有关管理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设立营业部原则
(一)旅行社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旅游政策法规。
(二)符合我市旅游市场需要。
二、设立营业部的条件
(一)所属旅行社连续两年盈利,国际旅行社年组织接待海外游客1万人次以上,国内旅行社年组织接待游客5000人次以上,业务年检合格。
(二)所属旅行社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营业场所设在方便市民报名的位置,原则上设在一楼,高层建筑可设在裙楼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