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第二公司将中标的达万铁路DK146+ 589—DK147+714段工程分包给中铁隆公司,并按合同金额的6%收取管理费。中铁隆公司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分包给福建省平潭县第二建筑公司。
2000年1月,中铁隆公司中标府南河综合整治工程第四合同段——西月城街桥工程,5月,将该工程中除防护桩、桥涵、道路以外的其他工程和设计变更内容,以“包工包料、议价承包”方式,分包给成都市青白江区市政工程公司和个人施工队,并收取5%和17%的管理费。
二、处理意见
上述做法,严重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四十八条有关“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第
八条“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后,严禁进行转包。总承包单位如进行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且主体结构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规定。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公司和第二公司、中铁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八条、第
六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上述企业作如下处理。
(一)禁止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包括该集团下属第一公司、第二公司及所有子公司)、成都中铁隆工程有限公司参加四川省境内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5年,并予公告。
(二)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三)禁止期间,省内建设单位若违反规定使用上述施工企业,将追究该单位及其有关单位领导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