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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旅游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四、奖罚办法
  各旅行社的计分扣分记录由我局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年终时进行年度通报,并以此作为年度评选先进单位和业务年检的主要依据。
  对年度内无违规记录的单位给予表彰,并将推荐为全行业“遵规守纪服务质量信得过”称号的单位。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违规行为计分项目

  一、超范围经营:
  出境旅游,国内社经营国际业务。
  二、不正当竞争:
  假冒他社商标品牌,擅用他社名称,串通垄断,低价竞销,委托非旅行社代理经营旅游,私人承包,散布虚假信息和损害他人的信息,提供游客假服务信息。
  三、向旅游者介绍提供旅游项目违法违规:
  内容含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的,内容有民族宗教种族性别歧视的,内容含淫秽迷信赌博的。
  四、超范围广告宣传。
  五、不与境内外社签合同。
  六、不与游客签合同。
  七、不制作保存业务档案。
  八、不提供统计数据或提供假数据。
  九、服务项目质价不符。
  十、服务不合游客人身财物安全需要。
  十一、未办保险。
  十二、其他违规行为。

          深圳市旅游局(注)关于加强旅游景区
         精神文明建设杜绝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
  (注: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在2001年市机构改革中已被单独设置为深圳市旅游局。)
         (2000年4月1日 深旅字[2000]40号)

各区旅游局、各旅游景区:
  旅游业是特区第三产业的支柱产业和窗口行业,加强旅游景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杜绝封建迷信活动工作必须常抓不懈。为巩固我市旅游行业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成果,促进旅游景区的文明建设,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旅游局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局关于制止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1996)38号)的要求,严格执法,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辖区内旅游景区,对未经审批乱建的庙宇和露天佛像依法予以拆除,对景区内非宗教场所带有迷信色彩的景观依法予以查封或改建。属历史文物、景观的庙宇佛像,其重建和修复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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