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行社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旅游政策法规。
(二)符合我市旅游市场需要。
二、设立营业部的条件
(一)所属旅行社连续两年盈利,国际旅行社年组织接待海外游客1万人次以上,国内旅行社年组织接待游客5000人次以上,业务年检合格。
(二)所属旅行社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营业场所设在方便市民报名的位置,原则上设在一楼,高层建筑可设在裙楼内。
(四)营业部负责人是所属旅行社的正式员工,大专以上学历,并在旅游部门从事管理或接待工作满二年以上、其业务素质经我局考核或审核合格。
(五)拥有必要的电脑联网管理设备和其他办公设施。注1(注1:此条原文为:拥有必要的传真机、直线电话、电脑、复印机等办公设施。)
(六)(此条取消,改在文中其他地方表述)注2(注2:此条原文为:营业部属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不得设立独立账户。)
(七)(此条废止)注3(注3:此条原文为: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营业部,需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营业部,需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
旅游质量保证金开户银行及帐户
深圳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开户银行:广发行振兴办
帐号:524-516-0000080)
三、营业部名称格式、营业范围
营业部是为方便设立社进行旅游宣传、咨询和收客而设立的、以设立社名义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注4(注4:此条原文为:营业部是为设立社方便宣传、招徕和接待旅游者而专门设立的、并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修改后的段落中关于营业部是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说法,见原文件第二条第(六)款。))
营业部名称格式统一为:旅行社名称+地方名称+营业部
营业部经营范围:代办本旅行社旅游业务。
四、营业部备案登记注5(注5:此条原文为:营业部审批)
旅行社设立营业部实行备案登记制。我局负责按营业部的设立原则和条件对我市旅行社申请设立营业部进行备案登记。我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通知申请人。注6(注6:此条原文为:我局按照设立营业部的原则和条件,负责对全市各类旅行社营业部进行总量控制和审批。我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获准成立的,颁发省旅游局统一印制的《旅行社营业部许可证》。)
五、旅行社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设立营业部的申请书;
(二)营业部负责人的履历表、学历、岗位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书;
(三)营业部工作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招聘证明书或劳动合同书;
(四)旅行社营业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