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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征收的农网还贷资金集中解缴到省电力公司,由省电力公司按月按实向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缴纳,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规定比例开具一般缴款书分别缴入省直属金库的中央级和省级。
  (二)各地方电力公司应缴纳的农网还贷资金由企业按月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缴纳,由地方电力企业填报一般缴款书按规定比例分别缴入当地国库的中央级和省级。原由四川省电力公司代管的地方电力企业,其农网还贷资金比照地方电力企业办法就地缴库,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监缴。
  电力企业间的互供电量同样征收农网还贷资金,企业在上缴农网还贷资金时,应扣除互供电量应缴纳的农网还贷资金。
  缴入中央级的比例51.5%,缴入省级的比例48.5%。
  (三)各电力企业必须按照省财政厅、省计委下达的农网还贷资金计划,在现有电价中每度提取0.02元,并按月如数缴纳农网还贷资金,年末按实际应征数结算。如不按时足额缴纳,省上将取消该企业全省统贷统还的资格。
  (四)各电力公司上缴农网还贷资金暂时分别使用《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0101“中央电力建设基金收入”和800102“地方电力建设基金收入”。
  各电力企业已征收的农网还贷资金应于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按上述办法解缴入库。已全数缴入省金库的,地方财政部门应在本年度中按上述比例进行调库。
  四、农网还贷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农网还贷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编制农网还贷资金使用预算。省电力公司报省财政厅、省计委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地方电力公司系统由省水电产业集团公司统一报省财政厅、省计委审批。
  (二)对经批准的农网还贷资金使用预算,由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根据农网还贷资金缴库进度办理拨款手续。
  省电力公司向财政部提出拨款申请,由财政部拨款,原则上每月拨付一次。
  地方电力公司系统由省水电产业集团公司统一向省财政厅提出拨款申请,由省财政厅拨款,原则上每月拨付一次。
  拨付的农网还贷资金暂时分别列入《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0101项“中央电力建设基金支出”、第800102项“地方电力建设基金支出”。
  (三)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关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征收农网还贷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征收范围和标准,不得少缴、漏缴,更不得截留和挪用。使用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和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及规定用途安排使用农网还贷资金。
  (四)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农行系统应停止扣收原农网改造贷款分贷利息,分贷本利全数纳入统贷统还;已扣收的利息待以后归还贷款时统一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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