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网还贷
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2]24号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以及《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电力用户征收农网改造还贷资金。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农网还贷资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农网还贷资金的征收范围:各级电网经营企业销售电量扣除应免征电量后的全部电量,征收标准为0.02元/度。
(二)农网还贷资金的免征范围: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和原化工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生产用电。自备电厂自用电量(不含自备电厂发生销售行为的电量)。
(三)农网还贷资金的减征范围: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用电,暂按每千瓦时用电量3厘钱标准征收。
除以上减免范围规定的电量外,各级政府和任何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电量事项。
二、农网还贷资金的征收办法
(一)农网还贷资金由电网经营企业在向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收取,并在电费收款凭证中注明农网还贷资金的征收电量、征收标准和征收金额。
(二)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及时足额征收农网还贷资金。
(三)征收农网还贷资金的电网经营企业,可按年征收额的万分之2提取手续费,并计入企业的应付工资科目。
电网经营企业收取的农网还贷资金应在销售收入中单独核算。
(四)征收农网还贷资金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流转环节的其他税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农网还贷资金解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