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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
 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川办发[2002]23号 二00二年六月十二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质量,保障公民健康,防止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制定的《四川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2—2005)》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2—20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血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中西部地区采供血机构设置与建设指导方案和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依法设置、依法管理、确保临床用血质量和安全,防止经输血传播疾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以省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设置血站、统一管理采供血和统一管理临床用血。
  二、规划目标
  以满足人民群众临床用血及急救用血需求为目的,合理布局采供血机构,逐步建立符合我省省情,规模适宜,标准适当,资源优化,服务优良的采供血网络。
  三、机构设置
  (一)血站的设置。
  1.成都市设置血液中心,其余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设置1所中心血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临床用血采供和检测任务。
  2.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因采供血需要,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辖区内可设分站或采血点(室),隶属于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所设的血站分站、采血点(室),只负责采血任务,由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统一检测、统一供应。
  3.除保留邛崃市血站外,其余县(市)级血站在2002年内一律关闭。
  (二)中心血库的设置。中心血站供血能覆盖的县(区),不再设立中心血库。可在交通枢纽、重要旅游地点、地域宽阔或边远山区县(区)规划设置中心血库,并对现有的中心血库作适当调整。
  1.目前由中心血库代行中心血站职能的广安市、甘孜州、阿坝州,在当地中心血站建成并正常运转后,其中心血库不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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