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和时限,以及要求申报的有关材料,都要非常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并对外公布,实行政务公开。对技术性和专业性比较强的审批事项,要制定详细的审批技术规范。
2.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的,市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公、集中办公。但是,对企业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等有关事宜的行政审批,应当确定由一个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公、集中办公。
3.对在办理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时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实行企业注册登记网上并联审批;对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审批的项目,可通过加快政府各部门的电子信息网络建设,探索网上审批的新模式。
4.部门审批业务涉及内部几个处室的,应实行“窗口式办文”制度,由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统一对外。已实行“窗口式办文”制度的,要进一步改进、完善;尚未实行的,要在今年年底之前建立起来。
5.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审批事项,积极推行社会听证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比较强的审批事项,实行专家审查(咨询)制度。
(三)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约束行政审批权力。
1.注重后续监管和日常管理,正确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实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部门和单位要制定监管制度、措施,积极履行对许可对象的监管职责,对许可对象是否在行政许可确定的范围内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对取消的审批事项,各部门一方面要按照市里的统一规定制定严格的、可操作的行业监管措施,尤其是对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另一方面,对如何办事需要完善程序的应予完善,以免审批事项取消后出现行政管理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方面的漏洞。
2.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重大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批人员的审批责任和审批义务,对违法审批、审批严重失误等情况,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3.加强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审批责任监督检查制度。行政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领导和审批人员,实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审批责任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4.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保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权。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提出异议的,该行政审批机关必须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相对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审批机关要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机关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及时回复举报人。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