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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各地结合正在开展的村务公开和乡镇政务公开,要做好农民负担的公开工作,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将村提留以及劳动积累工、义务工的预、决算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之一;统筹费的收取和使用作为乡镇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定期公开到村。
  三、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
  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始终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在确定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计税任务时,应张榜公布,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的认可。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山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晋发[2001]16号)的规定,重点检查监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两税附加是否按规定收取同步入帐,其他违反国家规定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是否一律取消,农民负担是否真正减轻。同时,要依托农经部门加强对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一事一议”筹资等集体资金的监督管理,普遍采取“村帐乡管”制度,规范村级财务。尽快建立有效的适应新的农村税费制度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四、加大减轻农民负担专项治理的力度,切实解决农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继续抓好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农村用电乱收费、农民建房收费、报刊摊派等专项治理。我省52个贫困县(即35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和未列入重点县的原17个贫困县)都要全面实行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实行“一费制”的学校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收费,也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未实行“一费制”的地区,除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等费用和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的(由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规定)教学书目录以内的课本费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坚决取消一切通过学生代收的费用。禁止向学校摊派各种费用。农村电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完成的地区,要确保同步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网同价。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以村计每年报刊征订费用不得超过1998—2000年三年村级管理费平均额的10%,不准扩大党报党刊范围,限额内的经费要优先用于中央和省党报党刊的订阅。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自用住房,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除依法颁布的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取消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普遍推行农业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凡是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收,按照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均要向社会公示。公示的方式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价目表以及开辟电视、报刊专栏等向农民公开税收、价格、收费的文件依据、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对象范围、举报电话等内容。凡是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十五”期间,继续停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批准的收费项目也一律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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