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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实行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用人单位要按时向省计委、省教育厅报送需求信息,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的需求信息要同时向省人事厅报送。省计委、省教育厅在“山西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定期向社会公布毕业生需求信息。各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要做到需求信息、招聘办法和录用结果公开。
  (五)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各方均须自觉履行协议规定,否则,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六、改革户籍、档案管理制度,切实解决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一)在大力推进户口管理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接收毕业生落户的规定。积极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吸纳毕业生,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就业单位,并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凭《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或市(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超出规定的期限后,公安机关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证书查询认证报告》以及学校所在地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二)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转迁办法仍执行晋教学[2000]7号)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学校。在此期间,毕业生落实了就业单位的,由学校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在两年内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保留非农业户口)。
  (三)积极吸引省外重点大学的毕业生来(回)晋就业。省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可开办毕业生集体户,对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外院校毕业生可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
  七、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收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规定,即:“属于国家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如因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培单位就业的,应向学校交纳相应培养费。享受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不服从派遣的,应补交在校学习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并返回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除此之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出省费、出系统费和其它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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