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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
 (陕政发[2002]33号 2002年7月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河道采砂秩序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工程、铁路、公路及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的安全和行洪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省、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未经县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非法挖砂、采石、取土、淘金、采矿、爆破、钻探及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
  三、严禁在河道防洪工程、护堤地及安全保护区内和法律、法规划定的铁路、公路、桥梁、水库大坝及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挖砂、采石、取土、采矿、淘金、挖池、爆破、钻探、葬坟等危害公共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对于近年来采砂严重超限,河床严重下切,河道两岸地下水位严重下降的河道、河段,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禁止采砂。
  五、汛期内禁止采砂机械和淘金船在河道内采砂、淘金,放置在河道内的砂石料及采砂机械、淘金船必须撤出河道管理范围,废料堆体必须复平。在汛情紧急情况下,河道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河道行洪障碍物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造成的损失由设置障碍物的采砂、淘金单位或个人负责。
  六、交通、铁路、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铁路、公路、桥梁、电缆、光缆等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立明确标志。
  七、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三门峡库区管理局要根据所管辖的河道、河段的河势现状,砂石、土料等分布情况进行全面勘察,结合河道整治和疏浚,对河道采砂进行统一规划,划定可采区、禁采区和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并对开采区的可采量和开采深度进行科学分析和论证,明确公告开采范围和深度。经批准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划定的开采范围和深度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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