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继续抓好国有重点煤矿国债补助项目安全技术改造工程的实施和2002年国债项目的申报工作,搞好自有资金的安全技措项目安排,重点加大完善矿井瓦斯抽放系统,通风系统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改投入。全省各类煤矿安全技措资金的提取和使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强化安全培训,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要依法对各类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人员由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凡未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者,一律不得担任矿长。
(八)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结合开展以“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三秦行”活动,形成全社会重视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要对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重特大事故,对已经依法关闭的矿井死灰复燃和非法生产活动猖獗的乡镇,隐瞒事故以及事故多发的县、市,深化整治不力的地区和单位予以曝光。
(九)加大对地方小煤矿的支持力度。各级煤矿管理部门要组织对全局性的重大技术难题进行联合技术攻关,选取较好的矿井进行重点扶持改造,发挥典型引导作用,促使小煤矿办矿水平有较大程度的提高。
(十)进一步强化监督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整治工作的进展,及时组织开展以巩固成果,严防死灰复燃,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生产为重点的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要认真做好深化整治中的安全监察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安全监察执法力度,认真履行职责,确定监察重点,明确监察任务,落实监察责任制。对重点地区,重点矿井进行重点跟踪监察,对依法关闭的矿井要按照执法程序,及时下达执法文书。凡发现整治不彻底,关井工作不到位的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国有煤矿企业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整改落实,并依法查处责任者。
六、时间和步骤
一是组织学习和宣传阶段,从7月1日至7月15日。各市、县、区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安委会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和措施。各设区市的深化整治方案于7月15日前报送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是深化整治阶段,从7月15日至9月底。各市、县、区深化整治工作完成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写出专题报告。
三是验收阶段,从10月份至11月底。由市、县、区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一律于10月底前关闭;12月份,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进行抽查验收,验收结束后向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写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