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对2002年《陕西日报》三期公告合格的793处乡镇煤矿一律进行“回头望”,达不到《
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一律进行停产整顿。整顿后达到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批准恢复生产;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复验,复验合格后,将验收情况书面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关闭。
(二)凡未在2002年《陕西日报》上公告同意恢复生产的乡镇煤矿,均属非法矿井,各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尽快进行关闭。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以及私开井口非法生产的,一经发现,要依法追究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个县区有两个及以上乡镇存在非法矿井的,要对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各级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三)国有煤矿按矿井隶属关系,由相应的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照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进行全面整顿。凡“一通三防”方面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要坚决停产整顿:
1.通风系统不合理的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
2.高突矿井采掘工作面未按标准设置瓦斯断电装置,未实现瓦斯自动报警、自动断电的矿井;
3.高突矿井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的矿井;
4.通风能力不足、供风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
5.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未进行瓦斯抽放或未开采保护层的矿井;
6.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经常超限,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矿井;
7.受自然发火严重威胁的生产区域或矿井;
8.采掘工作面、主要运输巷道未设置防尘管路及洒水降尘的矿井或采区。
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整顿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存在重大隐患而又整改无望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关闭。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严禁采矿权人以承包、转包或不经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租赁等非法方式,将部分或全部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对已有的以承包、转包以及未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租赁等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要认真清理,并依法严肃处理。
(五)严格新建煤矿的审批程序和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十五”期间新建煤矿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新建煤矿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煤矿建设布局和国家环保法规及工程建设“三同时”(即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各项安全条件,矿井设计由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竣工后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