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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老年人教育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1号)


  《天津市老年人教育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7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7月18日

           天津市老年人教育条例
        (2002年7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适应老龄化社会的发展要求,保障老年人继续受教育的权利,促进老年人教育事业的发展,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老年人教育,是指以提高老年人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使受教育者增长知识、丰富生活、陶冶情操、增进健康、服务社会为目的所实施的非学历的老年人学校教育和其他形式的老年人教育活动。
  老年人教育是终身教育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条 本市应当积极发展老年人教育事业。
  老年人教育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因需施教,突出特色。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老年人教育工作。老年人教育工作应当纳入本行政区社会和教育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老年人教育的统一规划、监督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的教育、文化、体育等资源,积极发展老年人学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办好示范性的老年人学校。
  第五条 文化、体育等部门应当把开展老年人文化、体育等教育活动纳入工作计划,负责规范和管理各种形式的老年人文化、体育等教育活动。
  教育部门应当把老年人学校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和管理各级各类老年人学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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