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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21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修改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8月20日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2002年8月2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
  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做好动物防疫物资储备,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动物防疫监督工作需要,在乡镇和屠宰场点、肉类加工企业派出防疫监督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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