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
(2002年8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科学化、规范化,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和规范形式的重大行政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情况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授权,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二)国家和本省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等重大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三)为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为更好贯彻执行上级政府的决议、决定,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促进改革开放,推动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三)从实际出发,广泛征求意见;
(四)内容具有相对稳定性和较强操作性,能在较长时间内普遍反复适用。
第二章 起草和审查
第六条 以市政府名义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涉及全局性工作的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第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认真调查研究,分析本地实际,借鉴外地经验,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