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皖政[2002]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继续按保护价政策敞开收购农民余粮
我省属小麦和中晚稻的重点生产区域,必须继续按保护价政策敞开收购农民余粮。
1、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强化收购管理,对农民手中符合质量标准的保护价品种余粮,要做到敞开收购。农发行要继续改善金融服务,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的粮食,要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资金贷款。粮食、监察、物价、工商和质监等部门要强化监督和管理,防止粮食购销企业发生拒收、限收和压级压价现象。对于退出保护价范围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收购,农发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政策提供收购资金。
2、合理确定粮食收购保护价格。我省粮食收购保护价格按照补偿粮食生产成本,使农民得到适当收益和有利于顺价销售的原则制定。具体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继续实行优质优价政策,优质品种粮食收购价格由购销双方在高于保护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二、开展放开粮食市场、向农民直接发放补贴的试点改革
粮食购销市场化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为探索经验,从2002年度起,在天长市、来安县实行放开粮食市场,将粮食风险基金直接补贴给农民的试点。在两县(市)范围内,全面放开粮食收购、粮食市场和粮食价格。当粮食市场价格低于政府保护价时,将国家实行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间接给农民的补贴转为直接补贴,以计税农田面积或计税常产为依据,将补贴直接发放给农民。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后,报省政府审批。
三、大力促进粮食销售
我省粮食库存一直居高不下,各级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具体促销压库方案,加快粮食销售。为调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的积极性,对现行超储补贴办法进行调整,减少储存环节的补贴,增加销售环节的补贴。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主动地与粮食主销区进行对口衔接,运用产销衔接会、订单收购、联合经营等办法,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关系。要进一步做好粮食销售目标考核工作,确保各项促销政策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