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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地施工企业登记办法》的通知[失效]

  (五)建设单位同意其承接该工程或同意其参加该工程施工投标(属分包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同意其承接该分包工程);
  (六)在本次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第十四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诚信记录良好。
  第七条 外地施工企业申请单项工程登记时,应在深圳建设信息网(网址:www.szjs.gov.cn)上申请用户名,输入企业基本信息,并在上述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递交下列资料(逾期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的,用户名自动失效):
  (一)申请报告;
  (二)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参加工程管理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资质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主要技术工种操作人员的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上述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建设单位同意其承接该工程或同意其参加该工程施工投标的证明(属分包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同意其承接该分包工程的证明);
  (七)同类工程的业绩证明;
  (八)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诚信状况证明(外省施工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本省市外施工企业由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第八条 外地施工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申请资料真实、齐全、合法、有效的,市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登记确认书。
  第九条 外地施工企业持登记确认书参加投标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投标中标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应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领取《外地施工企业单项工程登记证明》:
  (一)工程承包合同;
  (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
  (三)承接该工程的履约担保证明文件。
  市主管部门自收齐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 外地施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地施工企业年度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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