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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地施工企业登记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建筑业试验室对外开展检测业务审批及管理办法>等3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8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外地施工企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2002年7月19日 深建管[2002]25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外地施工企业登记办法》,现予印发。凡参加本市工程建设活动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对该《办法》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以便改进和完善。

         深圳市外地施工企业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地施工企业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地施工企业是指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未取得本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外地施工企业的登记和管理。
  第四条 凡参加本市工程建设活动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外地施工企业登记分为单项工程登记和年度登记。取得《外地施工企业单项工程登记证明》的外地施工企业可承接已登记的单项工程;取得《外地施工企业年度登记证明》的外地施工企业可在本年度内承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的工程。
  第六条 外地施工企业办理单项工程登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资质等级符合拟承接工程的要求;
  (三)拟派出的项目经理资质符合工程要求;
  (四)拟承接工程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技术标准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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