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建筑业试验室对外开展检测业务审批及管理办法>等3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8日)废止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建筑材料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2002年7月12日 深建科[2002]13号)
为加强建筑材料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
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材料备案登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筑材料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材料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
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的规定,结合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建筑用钢筋、水泥、墙体材料以及其它直接影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建筑物环境质量及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进行备案。
第三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拟进行备案的建筑材料名录、办理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监督备案建筑材料在工程中的使用。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对备案建筑材料在工程中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备案登记的建筑材料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经济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未列入国家或本市明令禁止、淘汰产品目录;
(二)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卫生标准要求,有备案登记前一年内深圳市或省级及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抽检合格报告;
(三)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已取得生产许可证(进口建筑材料不受此款限制);
(四)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取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条 办理建筑材料备案登记时,生产企业应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