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发布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发布日期:2006年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15日)废止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
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2002]561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房改办、财政局,各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建设部、
财政部下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1998]21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六月十七日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及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规定归集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维修基金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帐,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