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
 改革办公室关于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方[2002]606号)


城八区房管局、房改办.各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在丰台区试点的基础上,其他城近郊区也相继出台了本市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实施办法,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转居人员和安置住房的认定
  本通知所指农转居人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内因国家或单位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所形成的农转居人员。农转居人员的安置住房是指征地过程中拆除农转居人员的自有房屋并进行补偿后由农转居人员承租的单元式公有住宅楼房。
  二、各产权单位向农转居人员售房的政策和程序
  凡向农转居人员出租单元式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如中央在京单位,市属单位等均须按市房改办、市国土房管局核准的各区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实施方案向申请购买现住房的农转居人员出售现住房。如承租丰台区公有住房的,按丰台区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实施方案执行;承租朝阳区公有住房的,按朝阳区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实施方案执行。
  产权单位向农转居人员售房,需向房屋所在区房改办报送书面请示,经核准后组织售房,按房改售房程序办理农转居人员购房产权登记手续。
  三、关于农转居人员购房参加社会劳动年限的核定
  1、农转居人员自谋职业,且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参加社会劳动年限计算到2000年;
  2、农转居人员转工并建立住房公积金,因企业改制自谋职业的,参加社会劳动年限计算到2000年,并在累计社会劳动年限中扣除2000年底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年限;
  3、农转居人员配偶初始身份是城镇居民的或其配偶不是因征)地形成的农转居人员(如招工、入伍等形成的农转居人员),其配偶购房工龄优惠计算到建立住房公积金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到1999年;
  4,农转居人员的配偶是外地迁入的农民后转居的,其参加社会劳动年限按本市农转居人员的标准计算;
  5、农转居人员的配偶是农民的,享受社会劳动时间购房优惠。
  四、关于农转居人员购房享受入住年限优惠。购房面积标准和按时按标准交纳房租购房增加优惠问题
  农转居人员购房享受入住年限优惠的时间起点原则上以拆迁协议为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