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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等三部门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担多科教学的教师,在计算工作量时,每增加一门课程,增加两课时工作量。
  第十四条 教职工编制标准由基本编制标准和附加编制标准构成
  (一)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以校为单位,按班计算,严格执行班额标准。农村每班不足20人,牧区每班不足15人的教学班(点),每个班配备一名教师。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任,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二)附加编制标准
  1.因计划安排教师进修或教师产假、病假需聘用教师,由旗县以上编制部门按照专任教师总人数的3%核定编制,旗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使用。
  2.蒙语授课班和加授蒙语文班(含用其他少数民族语文授课的班级),每班增加0.5名教师编制。
  3.盟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承担示范、实验任务的学校,每班可增加0.1的专任教师编制。
  4.农村、牧区中小学上划旗县管理后,撤销苏木乡镇学区建制,教育教学业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巡回教学的职能由苏木乡镇中心小学承担。每个苏木乡镇中心小学平均增加3名教师编制。
  5.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有语音教室和微机教室),每班可增加0.1名教师编制。
  6.小学1—3年级,按实际住校生计算,每30名配备 1名保育员。
  7.有食宿生的中小学:40人以下的配备一名炊事人员,每增加40—50名学生增加1名炊事员。不足100人的配备1名宿舍管理人员,每增加150名学生增加1名宿舍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职工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第五章 编制管理

  第十六条 全区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旗县和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求,按照编制标准提出定编方案,经旗县、盟市两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审批。
  第十八条 旗县和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复后执行。旗县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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