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可视情况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最小规模为9个教学班。达不到规模的,可在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殊教育班。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八条 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机构,以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 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
(一)普通中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配备校级领导3—4人,13—23个班配备校级领导2—3人,12个班以下配备校级领导2人。
普通中学职能机构设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设机构。
(二)完全小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配备校级领导3— 4人,13—23个班配备校级领导2—3人,12个班以下配备校级领导2人。农村牧区初级小学(1—3年级)设行政领导1人,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
完全小学职能机构设教导处、总务处,其中12个班以下的,只设管理岗位不设职能机构。
(三)特殊教育学校规模在18个班以上,配备校级领导2—3人,9—17个班配备校级领导2人。内设机构,参照普通中学职能机构设置。
第十条 中小学教学管理人员、党群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可按照一人多岗的原则相互兼职,不得随意增设机构编制。
第四章 教职工编制标准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一)专任教师: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职员:指学校校长和其他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四)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根据课程设置、教师周授课时数及学生班额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 教师标准周授课时数
高中教师10—14节,初中教师12—16节,小学教师16—20节。
上述标准周授课时数的下限是以语文、数学、外语为基准确定的,教学大纲规定的其它科目的教师周授课时数应不低于上述周课时数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