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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等三部门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等三部门
 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2]24号 2002年6月2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组织制定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自治区编办、教育厅、
          财政厅 二00二年六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区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育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 中小学是国家全额预算拨款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包括学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优化高效。
  第五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是审核中小学机构编制的主管部门,并监督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执行。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

  第六条 中小学的设立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 中小学的设立、撤并,按照管理权限,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审批并组织实施,同时抄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高中和城镇初中规模一般应设立24个教学班,高级中学最小规模应不少于9个教学班,初级中学最小规模应不少于6—8个教学班。城镇小学一般应为10—12个教学班,最小规模应不少于5—6个教学班;农村牧区每个苏木乡镇设立一个中心校和若干分校、初级小学或教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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