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工作。要认真对农民实际种植的农业特产品进行税源调查,建立档案,公开公正地评定应税产量,合理确定计税价格,依法核定计税收入和应纳税额,切实纠正平摊农业特产税的错误做法。
(四)切实落实农牧业税减免政策。农牧业税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政策,是一项直接减轻农民负担,公平税负的重大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灾区农牧民和贫困农牧民的关心和帮助,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规范减免程序,使减免税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三、依法规范农牧业税征收管理程序
要按照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规范管理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制定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征管办法,努力改善征管手段,不断提高农牧业税收征管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的水平。
(一)全面实行农牧业税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对农业税纳税人的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依率计征税额等农业税要素;农业特产税纳税人的应税品种、应税产量、计税价格、计税收入和应纳税额;牧业税纳税人的牲畜种类、头数、定额税额等要逐项核定,登记到户,并据此编制到户的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清册(或计征表),作为向农牧民征收农牧业税的基础资料和依据,并依据纳税登记填制全区统一印制的《农牧业税纳税明白卡》,发到纳税户。今后,在税收政策没有调整的情况下,《纳税明白卡》可以长期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依据。要积极推行农牧业税纳税申报制度,逐步变税务机关上门收税为农牧民主动申报纳税。农牧业税的纳税申报,可由农牧业税征收机关深入嘎查村为农牧民纳税户集中办理,也可由农牧民主动到农牧业税征收机关临时设置的申报点办理。
(二)实行纳税通知制度。苏木乡镇地税征收机关应根据编制到户的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清册(或计征表)和农牧业经营户经营变动情况,在每年规定的纳税期开始前,以村民组或者行政村为单位,张榜公布全区统一格式、统一内容的农牧业税纳税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税税种、应纳税额、纳税方式、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纳税事项。农牧民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自行缴纳,也可由农牧业税征收机关或委托代征组织和人员上门收缴。
(三)积极推行“三定”征收办法和“五到户一公开”的征管方式。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逐步改变传统的上门征收方式,大力推行定税额、定时间、定地点的“三定”征收办法,实行集中征收、分户开票的管理模式,创造条件建立综合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和村组办税服务临时网点。农牧业税征收机关及委托代征人员在征收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时,应当同时征收三税的正税和附加,并按规定开具自治区地税局统一印制的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完税凭证,征收的正税和附加应当在同一张完税凭证上分项填写,严禁收税不开票或以白条代替完税证。要坚持“五到户一公开”,即农牧业税登记到户、计征税额到户、纳税明白卡到户、完税凭证到户、减免税到户以及征税和减免税公开。使农牧业税收政策落到实处。
(四)建立健全委托代收和协税护税制度。农牧业税收涉及面广,多年来各地建立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干部协税护税网络发挥了重要作用。税费改革后,根据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农牧业税征收办法的规定,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收农牧业税收,并健全协税护税制度。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规范委托代收手续。一是要严把用人关,选择政治素质好,文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的乡村干部担任代征员。二是加强对委托代收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代收人员的业务素质,代收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发给全区统一印制的委托代收证书,才能办理农牧业税收收税业务。三是征收机关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四是要积极向各级政府争取农牧业税征收经费,并按酬效挂钩的原则支付代征单位和人员手续费。以保证协税护税和委托代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