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区范围推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是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在农村牧区各项方针政策,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推进农村牧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逐步解决“三农”、“三牧”问题的具体实践。税费改革后,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成为调节和规范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收入分配关系的重要手段。农牧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村牧区的社会稳定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成败。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重要性,把农村牧区税费改革作为当前地税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抓好。要把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既定的方针政策上来,积极主动参与当地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工作,切实把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全面落实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政策规定
全面贯彻落实农牧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是加强和规范农牧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核心。各级地税机关要全面规范农牧业税收征管行为,严格依法征收,依法减免,大力推进依法治税,通过规范的税收征管,既要把该征的税如数征回来,又要充分体现国家和自治区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的精神,使广大农牧民真正得到实惠。
(一)认真核定农业税计税常产。农业税计税常产是农业税的主要计税要素,常产确定直接影响到农业税政策的落实。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严格按自治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税征收办法(试行)》的精神及要求,认真核定农业税计税常产。农业税计税常产核定工作原则上以自然村为单位,要有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干部和农民代表参加。要坚持以1998年前5年或以1994年至2001年期间连续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为依据据实核定,经过核定的常产,要征求农民意见,并张榜公布。核定计税常产的时限,征收夏粮的地区为7月20日前;征收秋粮的地区为10月1日前。要坚决杜绝为增加税费收入,高估常产,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同时要防止采取简单确定减负比例,倒算常产等不规范做法。农业税计税常产核定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向旗县人民政府申报分自然村的常产核定情况,旗县人民政府审核后,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下达正式批准文件,作为以后农业税征管工作的依据。计税常产确定后,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
(二)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自治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精神,核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坚持以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依据确定。对新增的耕地或因征占、自然灾害、退耕、撂荒等减少的耕地,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调整,以解决有税无地和有地无税问题。经核定的计税土地面积,要张榜公布。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核定工作要在2002年7月20日前完成。以后年度计税土地实行动态管理。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时,农业税应进行同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