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实施农村
牧区税费改革加强农牧业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政字[2002]150号 2002年6月30日)
各盟行政公暑、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各盟市、旗县农村牧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切实加强农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抓紧贯彻落实。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在认真总结前一阶段试点工作经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大宣传力度的基础上,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研究,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宣传到位、政策到位。既要宣传农村税费改革的核心是减轻农牧民负担,又要教育农牧民自觉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既要让农牧民感受到税费改革后负担的减轻,更要让农牧民从长远的观点来正确认识减负与应承担的义务之间的关系,增强农牧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二、税费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盟市、旗县、乡镇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组织地税等有关部门人员对农业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常产、税率等进行认真核定。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抓紧建立各项征管制度,尽快完善各项征管基础资料,印制各类纳税申报登记表、征收清册、纳税通知书、各类税收票证等,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组织,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对农税干部和协税护税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严格规范征管行为。
三、各级税费改革办公室要加强协调调度,深入第一线调查了解税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帮助解决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指导税费改革和征管工作的开展,确保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
关于实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切实加强
农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地税局 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及配套办法》要求,切实做好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全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抓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