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
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内政字[2002]147号 2002年6月2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加大对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各方的督查力度。必须严格实行质量安全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重大事故的地区,依法追究行政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完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体系
各级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和必要设备,确保正常的经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督促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和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完善企业自律、设计审查、工程监理、政府监督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体系。各级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必须加强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工程质量和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的督查。
三、明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逐级负责制,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区建设工程和施工安全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盟市、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对列入年度责任目标的重点内容进行考核。各级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具体监督工作,并对委托机构负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四、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