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一定比例或额度提取、分成、集中资金,必须报省财政部门审批,重要的报省政府批准。
罚没收入以及其他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市级以下(含市级)人民政府和部门无权审批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均属于乱收费,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继续清理非税收入项目,定期公布项目目录。省级财政和物价部门要继续清理整顿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已不适合现行法规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并适时将部分不体现政府行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未经省级财政和物价部门共同批准,不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要实行非税收入项目年检制度,对不参加年检的非税收入单位,财政部门可取消其收入项目。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年收入项目的增减情况,编制并公布年度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含项目代码),公开收费项目名称、范围、对象、标准和管理方式。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在省级发布的非税收入目录基础上,编制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符合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目录。项目目录以外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借款、报销、咨询等形式进行的变相收费,被征收单位有权拒绝交纳。
(三)取消收入过渡帐户,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国库)。要尽快改变通过部门和单位过渡户上缴收入的办法,实行非税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国库)或汇缴户的征管制度。各执收执罚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只能在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一个经费支出专用存款帐户,用于核算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和单位其他收入的全部收支款项。
(四)理顺非税体制缴拨关系,实现财政系统上解下拨管理体系。取消上下级主管部门之间对非税收入直接集中、提取及分成的做法。各级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将非税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国库),应上解或下拨的非税收入,必须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拨付。各级财政部门不得隐瞒、截留应缴上级财政的非税收入,否则,上级财政部门可等额扣减其财力,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规范执收部门财务行为,完善委托征收制度。部门和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必须归口由其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使用省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票据。部门和单位必须到财政部门办理《征收委托证》(罚没收入和会费收入除外),实行非税收入委托征收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对非税收入实行减、免、缓收。确需减、免、缓的,应按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重大项目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非税收入征缴工作要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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