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预算编制与统筹安排相结合。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专项收费)等非税收入,除规定的手续费等成本性支出由部门申报预算、财政部门审批外,项目支出全部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库情况和全省经济发展规划,按资金用途统筹安排,编入支出预算,并报同级政府审定。对其他非税收入,由部门申报预算,财政部门按优先安排成本性支出的原则和规定标准进行核定,核减部分和未申报部分可统筹用于解决社会保障等政府重点支出。
4.确保支出预算的严肃性。非税支出预算一律以指标文件形式下达。预算一经批复,即成为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使收支发生重大变化外,一般不予追加或调整。确需对预算进行追加或调整的,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查,报同级政府批准。
(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程序和范围使用资金。部门和单位必须将取得的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专户,按要求申报支出预算,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规模和用途使用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编审预算及按已批复的支出预算核拨资金。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月拨付,其他支出按实际用款进度拨付。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拖欠、截留和坐收坐支非税收入。严禁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和挤占挪用等违纪行为。
为保证部门和单位的业务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适当比例或额度核定机动经费(或称非税收入周转资金),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强化对执法部门的预算约束,扩大预算管理范围。从2002年起,全省公安、法院、工商、环保、计划生育、质量技术监督等六个部门(不含其所属院校)在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其履行职能的需要进行核定,并纳入年度部门综合支出预算。
(五)加强监督管理,实行绩效考评。财政部门要对非税支出情况进行追踪问效。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使用年度报告,如实反映支出情况,总结经验,不断提高非税支出管理质量。财政部门要开展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市、县财政部门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非税支出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完善非税收入征管体系,提高非税收入征管水平
(一)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切实规范征收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管理制度。设立收费项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批,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由省级以上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涉及企业和农民负担的,经省财政和物价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审批。
政府性基金的立项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由省财政部门初审,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或国务院审批。